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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强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官刑一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被告人李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官检公二科量建(2014)187号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秋霞、陈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强伙同赵某某、汪某(二人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修秀英村名望宾馆旁巷子内,对被害人李某某、谭某某进行殴打和威胁后,将二人身上的55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诺基亚”610型手机强行抢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86元。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李强当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报案及陈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强系初犯,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由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官检公二科量建(2014)18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情节及量刑规范化处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洪源人民陪审员  杨 凡人民陪审员  罗凤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静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