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戈永峰、张亚茹、王战利、李小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戈永峰,张亚茹,王战利,李小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203-1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陵县城。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戈永峰,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姬家乡。被执行人张亚茹,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姬家乡。被执行人王战利,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姬家乡。被执行人李小妮,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姬家乡。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戈永峰、张亚茹、王战利、李小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陵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高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2000元及利息。本院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战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车城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58022.58元;与申请标的所差款项由被执行人戈永峰已向申请人还清。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陵县公证处(2014)陕高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