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南春、王雪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南春,王雪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01892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员,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姜南春,男,1977年03月0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雪,女,1985年01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南春、王雪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南春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新奥蓝城9A栋,建筑面积:226.15平方米,丘(地)号:4—100/130-1—72-9A(9A801),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1560**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 梅人民陪审员 董 博人民陪审员 徐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