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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3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刘发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刘发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3945号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392-2。法定代表人张远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宏丹,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邬小东,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发金,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告刘发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海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