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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16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保香、苏姗与苏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香,苏姗,郭宗领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604-1号原告刘保香。被告苏姗。第三人郭宗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香诉被告苏姗、第三人郭宗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香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苏姗持有的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担保人镇平县大明轻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00××64、XX67号,总建筑面积为860.81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国用(2001)字第**号,使用权面积为4590.17平方米)的房地产为原告刘保香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保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镇平县大明轻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00××64、XX1667号,总建筑面积为860.81平方米;土地���号为国用(2001)字第XX号,使用权面积为4590.17平方米)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延峰代理审判员  郭敬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