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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菊仙与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仙,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768号原告:吴菊仙。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352号。法定代表人:朱高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仙与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菊仙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菊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菊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10元,减半收取7955元,由原告吴菊仙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代理审判员  张秋阳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