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德军与徐万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德君,徐万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德君,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郎刚,黑龙江金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育民,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万财,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柏安发,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德君因与被上诉人徐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德君及委托代理人郎刚、王育民,被上诉人徐万财及委托代理人柏安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上诉人于德君。审 判 长 于显春审 判 员 高 阳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