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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于某,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被告孟某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青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