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安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之玉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之玉,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吴之玉。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之玉与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之玉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张斌已经支付拖欠货款,故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之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之玉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之玉负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大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