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玉环皇庭丽晶酒店(普通合伙企业)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皇庭丽晶酒店,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皇庭丽晶酒店(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林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420-26号。法定代表人林法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友生,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林伟,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玉环皇庭丽晶酒店(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丽晶酒店)与被上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信托公司),原审被告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隆担保公司)、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慧平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法官王国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丽晶酒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林伟,被上诉人金谷信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原审被告鼎隆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友生、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晶酒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丽晶酒店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环皇庭丽晶酒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9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玉环皇庭丽晶酒店、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林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玉环皇庭丽晶酒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才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迪何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