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二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楮冬阁与赵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冬阁,赵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1480号原告褚冬阁。被告赵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冬阁与被告赵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