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清(预)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冯振江与北京衡诚瑞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振江,北京衡诚瑞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清(预)字第2910号申请人冯振江,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后沙峪金元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曹源,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衡诚瑞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市场街29号4层7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波,经理。申请人冯振江以北京衡诚瑞安装饰工程有限��司(以下简称衡诚瑞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衡诚瑞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左慧玲担任审判长、法官马逸群及人民陪审员周秀君参加的合议庭,对冯振江的申请进行审查。本院查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顺民初字第3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衡诚瑞安公司向冯振江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现该判决已生效。因衡诚瑞安公司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限内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冯振江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衡诚瑞安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裁定中止执行。2005年8月2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作出京工商门处字(2005)第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衡诚瑞安公司营业执照。衡��瑞安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在清算完毕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衡诚瑞安公司未在法定期间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冯振江对衡诚瑞安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但衡诚瑞安公司至今未履行其判决义务,且该公司在2005年8月29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进行自行清算。现冯振江申请人民法院对衡诚瑞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冯振江申请对北京衡诚瑞安装饰工���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左慧玲代理审判员 马逸群人民陪审员 周秀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