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11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天岩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春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岩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春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1443号原告北京天岩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42号楼09号。法定代表人吴艾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春利,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岩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春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天岩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春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岩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