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2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杨建华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29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坡道405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建华,女。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杨建华典当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