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金初字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满良、谭东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满良,谭东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金初字77号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满良,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谭东丽,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满良、谭东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沈 会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蜀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