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朔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蔡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朔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蔡某,现在朔州市朔城区万福花园小区对面平房。被告白某甲,现在朔州市朔城区万福花园小区对面平房。原告蔡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2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秋天认识,2001年元旦双方举办婚礼,××××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长子白某乙于2002年5月6日出生,现年12周岁,长女白某丙于××××年××月××日出生,现年7周岁。自双方共同生活以来,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恶化。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和必要,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白某丙由原告抚养,长子白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白某甲辩称,原、被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与被告白某甲于2000年秋天认识,2001年元旦双方举办婚礼,××××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白某乙,现年13周岁,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白某丙,现年7周岁。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长女白某丙由原告抚养,长子白某乙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婚生女白某丙的户籍证明,婚生子白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与被告白某甲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比较扎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生育的儿子白某乙、女儿白某丙,正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为维护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英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