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执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蔡世飚与曹文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世飚,曹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保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蔡世飚,男,生于1979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曹文川,男,生于1985年11月15日。本院(2014)武胜民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文川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渝CXX**,车辆识别代码:LFPM4ACC1A6XXXX)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