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4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六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六分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4592号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六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贺建强,经理。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六分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