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倪锐与吴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x,吴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倪x。被告吴x。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诉被告吴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倪x负担。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