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辉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辉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美华、汪庆元,均系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辉毅,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丹麦。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辉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永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清 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