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印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郭如波、徐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印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郭如波,徐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栋26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琴、陈旭,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贵州印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黄岭路1号青山小区56栋二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郭如波。被告郭如波,男,汉族。被告徐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印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郭如波、徐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