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黄二云诉新邵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二云,新邵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黄二云,女。被告新邵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邵县大坪希望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晚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总贵,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健一,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黄二云诉被告新邵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年9月18日,原告黄二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二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二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二云负担。审判员 罗中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