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吴炎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焱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466号罪犯吴焱磊,男,20岁,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3********,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锡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焱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吴焱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系暴力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焱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焱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焱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