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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商初字第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钟立青与张旭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立青,张旭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1130-1号原告:钟立青。委托代理人:鲁炎忠。委托代理人:黄狄卿。被告:张旭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立青与被告张旭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立青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立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钟立青承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