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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建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15号罪犯刘建明,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潼法刑初字第00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7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5日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刘建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明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