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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蔡少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少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新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少华,中共党员,原系浙江省诸暨市看守所民警,住诸暨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少华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少华及其辩护人毛炬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蔡少华担任诸暨市看守所501、502、503监室的管教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原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及在押人员亲友所送人民币共计10.29万余元、购物卡共计面值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2月至8月,马大均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501监室。期间,其妻子陈某丙为感谢并继续得到蔡少华对马大均的关照,在诸暨市区红十字医院门口,送给蔡面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蔡予以收受。2、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刘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先后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502、503监室。2012年2月1日,其妻子齐某为感谢并继续得到时任管教民警被告人蔡少华的关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蔡人民币30000元,蔡予以收受。同年5月11日,刘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月19日,刘某为感谢蔡少华对其在押期间的关照,通过ATM机存款的方式,送给蔡人民币29850.74元,蔡予以收受。3、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陈霖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先后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503、501监室。2011年12月的一天,其父亲陈某乙为得到蔡少华对陈霖的关照,在看守所大门内的门卫室旁,送给蔡少华人民币8000元,蔡予以收受。4、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蔡少华向其管教监室内的刘某等人推荐王某做辩护律师,并应王的要求关照王所辩护的当事人。期间于2012年春节前、年初、6月份,王某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其关照,分别在蔡少华所住的诸暨市暨阳街道桂花园小区门口,三次送给蔡人民币10000元、5000元、5000元,蔡均予以收受。5、2012年4月至7月,赵贤林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503监室。期间,其父亲赵某为感谢并继续得到蔡少华对赵贤林的关照,在诸暨市委党校附近的江南9号饭店门口,送给蔡面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蔡予以收受。6、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陈关兴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先后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503、502监室。2014年1月一天,陈关兴的妻子陈某甲为感谢并继续得到蔡少华对陈的关照,送给蔡人民币10000元,蔡予以收受。7、2013年1月至2月,钱智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503监室。期间,其女友金某为得到蔡少华对钱的关照,在诸暨市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送给蔡面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蔡予以收受。8、2013年8月至11月,寿鹏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先后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503、501监室。2013年9月的一天,其表兄弟杨某为得到蔡少华对寿鹏的关照,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桂花园小区门口,送给蔡少华面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蔡予以收受。9、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戴金平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先后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502、503监室。2014年1月的一天,戴金平的女友叶某为感谢并继续得到蔡少华对戴的关照,在看守所门口,送给蔡人民币5000元,蔡予以收受。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蔡少华自动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王某、刘某、齐某、叶某、陈某甲、庞某、金某、陈某乙、陈某丙、赵某、杨某证言,关于叶某、陈某甲等人员档案,中共诸暨市委组织部、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诸暨市看守所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明细账查询表,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刑初字第268号、1426号刑事判决书,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归案情况说明,浙江省预收款票据、存款凭条、往来结算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少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少华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少华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蔡少华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少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二、被告人蔡少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九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优明人民陪审员  求一兵人民陪审员  张玉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杰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