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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与曾彪、汤艳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曾彪,汤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镇北城天籁小区。负责人纪向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彪。被执行人汤艳群。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彪、汤艳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曾彪、汤艳群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彪、汤艳群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