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孙联明盗窃罪,孙联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394号罪犯孙联明,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以(2012)碚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联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3000元,犯罪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孙联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联明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联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联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