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炎官与郑柱春、林凤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炎官,郑柱春,林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黄炎官,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执行人郑柱春,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凤萍,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黄炎官与被执行人郑柱春、林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台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郑柱春、林凤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申请人黄炎官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郑柱春、林凤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炎官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柱春、林凤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东煌花园某座某号房屋属被执行人郑柱春所有,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台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林良松执行员 陈筑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