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姚伟与马剑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姚伟,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南胜村南宅1111号。被告马剑勇,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灯塔村1413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48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诉被告马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伟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