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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永庆与任兴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庆,任兴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刘永庆。委托代理人李彬,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兴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庆诉被告任兴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庆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兴堂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庆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庆撤回对被告任兴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庆负担。审 判 长  杨秀伟审 判 员  陈真真人民陪审员  陈文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