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泾阳县公安局、第三人何某某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泾阳县公安局,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泾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村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局局长。第三人何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泾阳县公安局、第三人何某某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佘战军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张百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