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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泾阳县公安局、第三人何某某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泾阳县公安局,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泾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村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局局长。第三人何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泾阳县公安局、第三人何某某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佘战军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张百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