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少红、靳会连、王敬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少红,靳会连,王敬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22号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瑞祥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少红,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身份号码×××。被告靳会连,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身份号码×××。被告王敬伟,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红、被告靳会连、被告王敬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李越武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