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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友与被告王俭、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王俭,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1757号原告:张友,男,1944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俭,女,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刘洋,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原告张友与被告王俭、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明华、人民陪审员田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俭、刘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友诉称:被告王俭、刘洋欠其款项,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刘洋、王俭未予答辩。原告张友向本院提交借据三张,欲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借款74600元及约定相应利息的事实。被告刘洋在法院对其的询问笔录中,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3月30日、2013年8月17日、2014年5月19日分三次向原告张友借款共计74600元,并约定月利1.5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据。现原告以二被告经营状况不佳、负债较多为由,向二被告索要此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俭、刘洋偿还原告张友借款本金共计74600元,三笔借款的利息均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91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闯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田 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