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治臣与李国宾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治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甲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宾,男,汉族。上诉人李治臣与被上诉人李国宾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李治臣于2014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治臣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治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上诉人李治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玲审判员 王惠谦审判员 杨 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