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行审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付品展,张引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平���审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委托代理人苏晓红。被执行人付品展。被执行人张引弟。申请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66007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付品展、张引弟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77236元。2014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付品展、张引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2014年9月17日,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66007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要求撤回对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66007号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征收社��抚养费决定的非诉审查与执行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66007号征收决定的非诉审查与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谢夏芬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荷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