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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开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海廷,王万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开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侯海廷,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开发区留村乡善下村449号。身份证号13222219720703223X。被执行人王万周,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王庄村。身份证号1305331983022061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海廷与被执行人王万周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海廷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侯海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侯海廷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志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伟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