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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5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5487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立,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广亮,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巫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薄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