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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林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润明与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明,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赵竞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林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张润明,男,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法定代表人宋德从,该公司经理。被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竞仪,男,庆阳市西峰区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张润明诉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赵竞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润明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润明以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待重新核实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润明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