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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6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支行与许卫红、刘平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支行,许卫红,刘平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6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8号。负责人陈春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卫红,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刘平美,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卫红、刘平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亭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遵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