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巡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飞与张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巡初字第455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