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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终裁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顺与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东。法定代表人韩树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顺。上诉人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本案上诉人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是大型钢铁生产企业,目前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债台高筑,已有数十件诉讼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已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了便于统筹处理相关债权债务问题,请求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因此本案在级别管辖上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且被告住所地位于迁安市境���,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全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