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华,肖世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潘爱华,女,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祝艳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世良,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潘爱华诉被告肖世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爱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爱华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潘爱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烽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人民陪审员 陈钰烨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光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