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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周商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与百昶精密金属(昆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百昶精密金属(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商初字第0155号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33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57032126-0。法定代表人郭玉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俊先,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百昶精密金属(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益伸南支路,组织机构代码66270160-7。法定代表人陈思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浩,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泰来公司)与被告百昶精密金属(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昶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泰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先、被告百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浩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百昶公司、原告品泰来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百昶精密金属(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020元,前述两项共计2128元,由原告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反诉原告百昶精密金属(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雪莲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