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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令兴与董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令兴,董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莒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李令兴,男。被执行人:董沛强,男。申请执行人李令兴与被执行人董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莒民一初字第3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莒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5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其5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并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沛强现在非洲打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财产或线索,该案目前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沛强现在非洲打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财产或线索,该案目前无法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3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冠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