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薛开发与叶冬青、王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开发,叶冬青,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708号原告薛开发。被告叶冬青,天津市环湖医院护士。被告王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开发与被告叶冬青、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开发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理及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叶冬青名下账户存款6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薛开发与其妻吕丽梅共有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北园7-3-501号房屋及现金132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开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冬青名下账户存款6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