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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恩福。委托代理人张慧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400052/26724703,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深圳深南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款人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背书人无,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进代理审判员 苏 轶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