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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诉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程杨洋与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马先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杨洋,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马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诉保字第0079号申请人程杨洋。被申请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先军,总经理。被申请人马先军,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程杨洋与被申请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马先军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先军位于开发区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小型轿车、小型轿车两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梓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