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流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79********,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大罗村*组*号。201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4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4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2014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2014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2014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邀约被告人黄某某、王某、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以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通过“敲板板”方式,先后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同兴路等地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分成四股,由被告人刘某、邱某某、黄某某、王某均分,其中,被告人曾某与被告人王某合占一股。2014年3月,被告人周建以组织客源为条件入伙聚赌,与被告人刘某等人约定其占股四成,即赌博抽头的钱由周建提取40%后再由其他合伙人均分。期间,被告人刘某招募被告人黄某担任管理人员;曾某、郭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洗牌人员;陈某(另案处理)担任“保定”(吃赔);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哨兵。2014年3月4日开始,被告人刘某、黄某某、曾某等人又窜至自流井区火井沱社区洪井29号屋内聚众赌博。3月5日,自流井区公安民警通过摸排,将被告人刘某、周建、黄某某、曾某等人抓获,现场挡获涉赌人员32名。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并指控认为,六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与邱某某经过共谋后决定以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通过“撬板板”的方式聚众赌博,谋取利益,并商定抽头获取的利益分为四股,由被告人刘某、黄某某、王某与邱某某平分。被告人黄某负责寻找赌博地点,同时对赌博现场进行管理,并在每次赌博后领取人民币200元的工资。同时聘请曾某、郭某某、陈某、王某某等人分别负责洗牌、“保定”(吃赔)、放哨等工作。不久被告人曾某加入与被告人王某合占一股。此赌博团伙先后聚集多人分别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同兴路等地的茶坊进行聚众赌博。2014年2月底,被告人周建以组织内江市、资中市等地区的参赌人员到自贡来进行赌博为条件,加入该赌博团伙,并占抽头获利的40%。2014年3月4日,该赌博团伙又聚集多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火井沱社区洪井29号房进行聚众赌博。次日,民警在该赌博地点将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曾某抓获,并现场挡获陈某某、郭某某、龚某等参赌人员共32名,查获赌资人民币5,910元以及麻将牌等赌博工具。2014年6月9日,民警在自贡市汇东新区伊莎贝拉假日酒店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检查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抓获说明,情况说明,收缴清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之规定,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三十二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规定,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系共同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之规定,被告人周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及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曾某的情形均符合上述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对本案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周建、刘某、黄某、黄某某、王某、曾某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另对被告人周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曾某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周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缓刑部份,将盗窃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执行逮捕前被羁押十五天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三、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四、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五、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对本案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享政审 判 员 安 利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