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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刑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梁朋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朋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刑执字第00235号罪犯梁朋飞,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昆刑三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朋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二00七年五月九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336号和(2007)云高刑执字第2281号刑事裁定,分别将罪犯梁朋飞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分别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54号和(2012)宝刑二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梁朋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九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以罪犯梁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朋飞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9个,并被评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梁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朋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九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婧雯 关注公众号“”